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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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預防家畜傳染性疾病(包括寄生蟲病)之發生,並制止其蔓延,以發展畜牧事業,特制定本條例。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二、本條例制定目的,除發展畜牧事業外,尚有發展水產養殖事業,並維護國民健康等目的,原所定「以發展畜牧事業」等字已不足以涵蓋,爰予刪除。 三、參照其他立法例,增列「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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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預防家畜傳染性疾病(包括寄生蟲病)之發生,並制止其蔓延,以發展畜牧事業,特制定本條例。
一、將「家畜」修正為「動物」。 二、本條例制定目的,除發展畜牧事業外,尚有發展水產養殖事業,並維護國民健康等目的,原所定「以發展畜牧事業」等字已不足以涵蓋,爰予刪除。 三、參照其他立法例,增列「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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