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規定之消毒,其實施方法,應視環境與所擬消滅病原體之特性,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消毒的實施方法應視環境和所擬消除病原體的特性,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這表示在進行消毒時,必須考慮到環境和病原體的特性,並遵循中央主管機關的公告方法。 舉例,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內容,假如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了特定疾病病原體的消滅方法,例如特定的消毒劑或消毒程序,則該公告即成為法律依據,負責實施消毒的相關單位就應遵從這項公告所指定的消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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