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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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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對於剖檢之動物,應作詳細之剖檢紀錄,該紀錄應載明其病部、病狀、診斷之病名與實施期間、地點、處理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輸入人並得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發檢疫動物死亡證明書,該證明書應載明其動物原記品名、特徵、來源、診斷之病名或病狀及其他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對於剖檢之動物應作詳細之剖檢紀錄,包括病部、病狀、診斷之病名與實施期間、地點、處理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輸入人亦可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核發檢疫動物死亡證明書,該證明書應載明動物的原記品名、特徵、來源、診斷之病名或病狀及其他相關事項。 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輸入的動物符合檢疫標準,同時也提供了對於剖檢結果和動物死亡情況的詳細要求。這可以幫助監管機構確定動物的健康狀況,以保護國內動物和人類免受可能的傳染病威脅。 參考資料: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以及相關案例檔案。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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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對於剖檢之動物,應作詳細之剖檢紀錄,該紀錄應載明其病部、病狀、診斷之病名與實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