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對於剖檢之動物,應作詳細之剖檢紀錄,該紀錄應載明其病部、病狀、診斷之病名與實施期間、地點、處理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輸入人並得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核發檢疫動物死亡證明書,該證明書應載明其動物原記品名、特徵、來源、診斷之病名或病狀及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對於剖檢之動物應作詳細之剖檢紀錄,包括病部、病狀、診斷之病名與實施期間、地點、處理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輸入人亦可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核發檢疫動物死亡證明書,該證明書應載明動物的原記品名、特徵、來源、診斷之病名或病狀及其他相關事項。 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輸入的動物符合檢疫標準,同時也提供了對於剖檢結果和動物死亡情況的詳細要求。這可以幫助監管機構確定動物的健康狀況,以保護國內動物和人類免受可能的傳染病威脅。 參考資料: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以及相關案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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