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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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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運送至動物隔離場所留檢之動物,應即個別編號,進行下列二項檢查: 一、健康檢查:受檢動物進入隔離場所後,應即查名稱、用途、來源、預防注射、旅運情形,並實施健康檢查一次,除核對品種、年齡、性別、毛色、特徵外,測定體重、脈搏、呼吸、體溫、診查營養、結膜、口腔、外貌、糞尿、寄生蟲等項,登載健康檢查紀錄表。 二、例行檢查:留檢期間,應於每日固定時間檢查體溫、脈搏、呼吸,並注意食慾、精神、皮膚、口腔、結膜、糞尿等有無變化,填載於動物檢疫留檢期間紀錄表。
  2. 2.不適於個別編號進行檢查之雛禽、蜜蜂等檢疫物,檢疫人員得就前項各款所列項目,依實際情形填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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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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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運送至動物隔離場所留檢之動物,應即個別編號,進行下列二項檢查: 一、健康檢查:受檢動物進入隔離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