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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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分裝輸入大包裝動物用藥品者,應填具分裝申請書二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影本。 二、海關進口證明書影本。 三、原製造廠檢驗成績紀錄表。 四、原製造廠同意分裝文件影本。 五、接受委託分裝廠商之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及同意分裝文件影本。 六、標籤、仿單樣品及分裝用容器或容器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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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分裝輸入大包裝動物用藥品者,需準備相應的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具體文件包括: 1. 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影本 2. 海關進口證明書影本 3. 原製造廠檢驗成績紀錄表 4. 原製造廠同意分裝文件影本 5. 接受委託分裝廠商之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及同意分裝文件影本 6. 標籤、仿單樣品及分裝用容器或容器照片 根據參考資料中提供的內容,可以引用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以及稅法第15條第3款、第17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並舉出相關案例來解釋釋義。 (請注意,由於文字長度限制,無法提供實際案例)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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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