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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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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檢假性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之均勻懸濁液,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硫柳汞(Thimerosal)含量須為○.○二%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三至六週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SPF)或假性狂犬病抗體陰性豬四頭,隨機取一頭為對照組,其餘三頭為試驗組,其中一頭以本劑五劑量肌肉注射一次;另二頭以本劑一劑量肌肉注射二次,每次間隔三週。疫苗接種後觀察三週,注射部位及全身須無任何不良反應且增重健存。 五、效力試驗:將前款安全試驗中,以本劑一劑量肌肉注射二次之試驗組豬隻,於第二次注射後三週,連同對照組,採集血清測定假性狂犬病中和抗體,試驗組血清抗體力價須為十六倍以上,對照組血清抗體力價須為二倍以下。 六、認定試驗:以基因缺損之毒株製成之製劑,取前款效力試驗於第二次肌肉注射後三週之試驗組豬血清,經間接酵素連結免疫吸附分析法(Indirect 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測定,須證明該豬血清中未含有抗其所標識缺損基因產物之抗體。
  2. 2.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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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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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 110 條規定:「被檢假性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之均勻懸濁液,且無異物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 1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