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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 1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檢雞產卵下降症不活化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安全試驗:選二-四週齡無血球凝集性雞腹貨毒抗體健康雞二十隻,任取十五隻,各肌肉注射一劑量(十隻)及五劑量(五隻),餘五隻為對照。接種後觀察三週,須無明顯呼吸器症狀及神經症狀,疫苗注射雞如有三隻以上斃死時須複檢。 四、力價試驗:上述安全試驗注射一劑量雞,於疫苗接種後第二十一日採血,分離血清以雞產卵下降症血球凝集抗原測定雞血球凝集抑制抗體價,結果疫苗注射組之幾何平均值須二十倍以上,對照組須為陰性。
  2.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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