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軟膏劑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軟膏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無菌試驗:眼疾、乳房炎或子宮炎軟膏劑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細菌及黴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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