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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 182-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檢雞沙氏桿菌活菌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純粹試驗:除沙氏桿菌外,不得含有其他能檢出之活菌。 三、認定試驗:將本疫苗接種於營養培養基(Nutrient agar)進行抗生素耐受性測試,Salmonella enteritidis應對streptomycin具耐受性;Salmonella typhimurium應對nalidixic acid具耐受性。 四、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在此限。 五、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六、活菌數試驗:每劑量活菌數不得少於該疫苗標示。 七、安全試驗:選一至五日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SPF)雞十二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其餘十隻口服投予本菌苗十倍劑量,觀察三週,均須無不良反應而健存。
  2.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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