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溶液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溶液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微生物限量試驗:須符合各該藥品規定之微生物限量範圍內。惟點眼用液劑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細菌及黴菌。 三、酸鹹度試驗:須符合各該藥品之規定。 四、防腐劑含量測定:添加防腐劑之液劑須行本項測定,其含量須在規定限度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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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液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溶液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微生物限量試驗:須符合各該藥品規定之微生物限量範圍內。惟點眼用液劑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細菌及黴菌。 三、酸鹹度試驗:須符合各該藥品之規定。 四、防腐劑含量測定:添加防腐劑之液劑須行本項測定,其含量須在規定限度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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