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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檢豬瘟血清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淡黃色或紅褐色透明液體,雖有時含有灰白色沉澱,但不得含有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石碳酸之含有量須為○.五%以下。 四、效力試驗:選體重四○至五○公斤未經豬瘟免疫之健康毛豬三隻,任取一隻為對照。試驗豬二隻,施行共同免疫注射,即於一側耳根部皮下注射被檢製劑(按體重每公斤注射一○公撮),另在對側同一部位注射豬瘟強毒毒血一○○、○○○MLD。對照豬一隻,同時注射豬瘟強毒毒血一○、○○○MLD。經二週觀察結果,試驗豬須無不良反應或輕度反應後耐過而健存,對照豬呈典型急性豬瘟症狀後於一四日內發病而斃死。
  2.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應予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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