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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檢布氏桿菌病診斷用菌液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乳白色均勻溷濁液(但加色素者須具有該色素之色澤)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石炭酸之含有量須為○.五%以下。 四、變異試驗:依左列方法測定之。 (一)平板急速用抗原:將標準血清(每公撮一、○○○國際單位)每公撮稀釋為二○、二五、三○、三五、四○單位,其○.○二公撮與對照陰性血清○‧○四公撮,分別滴於玻璃板上與被檢菌液○.○二公撮實施凝集反應時含有三○單位以上抗體血清,須在五分鐘以內呈凝集,但對照陰性血清○.○四公撮須不呈凝集(試驗時室溫應保持二○至二五度)。 (二)試管法抗原:被檢菌液以○.五%石炭酸加生理食鹽水稀釋一○倍後與標準血清實施試管法凝集反應,其結果標準血清稀釋四○○倍者須有五○%凝集。
  2.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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