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檢雛白痢診斷用菌液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有該色素均勻細菌浮游液,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石碳酸之含有量,須為○.五%以下。 四、力價試驗:選雛白痢病強陽性、弱陽性及陰性成雞各二隻以上,分別實施全血平板凝集反應,陽性雞須一分鐘以內呈顆粒凝集,但對照陰性雞,在一分鐘以內不呈凝集(試驗時室溫保持攝氏二○至二五度)。 五、認定試驗:將本劑以生理鹽水稀釋為一○○倍(抗原)已知雛白痢陽性及陰性血清實施試管法凝集反應,確認其凝集價(與合格成品比較試驗)。
  2.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