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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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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檢犬傳染性肝炎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其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四週齡(體重約十五公克)健康小鼠十隻,以本劑溶解乳劑○.○三毫升,分別注射於五隻小鼠腦內,以○.五毫升注射於另五隻腹腔內,同時選體重三百公克健康天竺鼠二隻,按其應用於狗規定用量注射於腹腔內,經十日觀察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六、病毒含有量試驗:將本劑以所附稀釋液溶解後,以細胞培養液施行十進法稀釋,每階稀釋倍數各以○.一毫升分別接種於四支犬腎發育細胞試管,使接種液與細胞發育面接觸後,置於三十七攝氏度斜面感作一小時,每管加入○.九毫升細胞培養液後,置於三十七攝氏度繼續培養七日,然後檢查細胞病變並求出其劑量之TCID50(50%Tissue culture infective dose),結果每劑量病毒須含有10(3次方)TCID50以下。 七、病毒迷入試驗:將本劑與犬傳染性肝炎病毒高度免疫血清,等量混合後,置於四攝氏度感作十四至二十四小時,然後接種於十隻犬腎培養細胞試管各○.一毫升,於三十七攝氏度再培養七日,結果各細胞均須無顯示變化。
  2. 2.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76條,該條款主要是針對動物用疫苗的檢驗標準進行規範。根據法條的設定,有一系列試驗準則,包括特性試驗、無菌試驗、真空試驗、含濕度試驗、安全試驗、病毒含有量試驗和病毒迷入試驗等,這些試驗都是為了確保動物用疫苗符合安全標準和效力標準。 例如,關於特性試驗,應具有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此與司法院針對動物飼養時所出具的判決書具有參考價值,其對於動物飼養標準的規定,對於相關案例進行了參考。 此外,就病毒含有量試驗,該項試驗規定了疫苗中病毒的含有量,這一點在審理上訴案件時,可能也會成為判決的參考之一。 因此,在教學上,我們可以通過具體的法條條文,配合相關案例和判決書,來進行對這些試驗準則的解釋和講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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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 76 條規定:「被檢犬傳染性肝炎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