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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丸劑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錠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崩散度試驗:以人工胃液崩散度檢驗法檢定結果,須在二小時內完全崩散。 三、重量差異試驗:依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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