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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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第5條的解釋如下: 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第5條規定,受委託進行試驗的機關或構在進行試驗前必須先擬具試驗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能進行試驗。試驗計畫應包括試驗計畫名稱、試驗目的及依據、申請檢驗登記的動物用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受委託試驗的機關或構、試驗樣品、試驗日期與地點、試驗項目及方法,包括實驗室及田間試驗、試驗經費、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舉例來說,根據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第5條的規定,如果一家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想要進行新藥的試驗,必須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試驗計畫,並經過審查同意後才能進行試驗。試驗計畫需要包括所有相關的細節和資訊,以確保試驗的合法性和符合規定。
- 第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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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