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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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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場應指定足夠且熟練之人員,於屠宰衛生檢查時,依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指示,執行下列工作: 一、屠前檢查時,驅趕、移動、隔離及管理家畜、家禽。 二、對家畜、家禽及其屠體、內臟予以標示。 三、將檢查標的物予以切割、顯露或排列。 四、將判定為稽留之屠體、內臟撤至稽留線(區)。 五、將屠體、內臟進行切除、修整、清洗或消毒。 六、處理經判定不合格之家畜、家禽及其屠體、內臟。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屠宰衛生檢查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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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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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標的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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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第 4 條規定:「屠宰場應指定足夠且熟練之人員,於屠宰衛生檢查時,依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指示,執行下列工作: 一、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