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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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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屠宰場負責人應於每月十日前,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將上月實際屠宰作業時間及下月預定屠宰作業時間,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依其申請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
  2. 2.屠宰場負責人變更前項規定屠宰作業時間,除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應於四十八小時前填具屠宰作業時間變更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3. 3.中央主管機關依屠宰場預定屠宰作業時間實調整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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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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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第 3-2 條規定:「屠宰場負責人應於每月十日前,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將上月實際屠宰作業時間及下月預定屠宰作業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