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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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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家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同意後,始得施以緊急屠宰。 一、意外災害負傷,而陷入不可救治狀態者。 二、難產、子宮脫、產褥麻痺或急性鼓脹者。 三、運輸緊迫顯呈衰弱者。 四、施以外科或產科手術者。 五、患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感染性急症者。
  2. 2.前項供緊急屠宰之家畜,以無其他妨害人類健康之併發症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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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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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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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第 9 條規定:「家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同意後,始得施以緊急屠宰。 一、意外災害負傷,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