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動物醫事助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認證業務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認證機構)認證合格,發給合格證書,並完成登錄及領得識別證,始得於獸醫診療機構在獸醫師指導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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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醫事助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認證業務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認證機構)認證合格,發給合格證書,並完成登錄及領得識別證,始得於獸醫診療機構在獸醫師指導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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