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 第 2 條

  1. 1.動物醫事助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認證務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認證機構)認證合格,發給合格證書,並完成登錄及領得識別證,始得於獸醫診療機構或動物收容處所,在獸醫師指導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
  2. 2.前項所稱動物收容處所,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規劃設置之收容處所。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我無法提供這個問題的答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