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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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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入、過境、轉口、轉運、郵遞寄送、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其申請之方式、程序、期限、檢疫作業程序、處理基準、方法、有害物之處理、隔離檢疫作業程序、證明書之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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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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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10108 增訂)

輸出入或過境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時,其申請之方式、程序、期限、檢疫作業程序、檢疫處理基準、方法、有害物之處理、隔離檢疫作業程序、檢疫證明書之核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植物檢疫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各項作業程序、檢疫處理基準或方法及有害物(包括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及上述物品所用之包裝容器等)處理等方式之法源依據,俾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意旨。

(0970422 修正)

輸出入、過境、轉口、轉運、郵遞寄送、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其申請之方式、程序、期限、檢疫作業程序、處理基準、方法、有害物之處理、隔離檢疫作業程序、證明書之核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因應植物或植物產品抵達國境之不同態樣,包括轉口、轉運、郵寄或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等行為,採行不同之檢疫措施,為臻周延及明確,爰增訂轉口、轉運、郵遞寄送、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為規範對象,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鑑於法律授權之子法,宜由二級機關訂定發布後送立法院查照,故修正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 攜帶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1010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各項作業程序、檢疫處理基準或方法及有害物(包括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及上述物品所用之包裝容器等)處理等方式之法源依據,俾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意旨。

(0970422 修正)

一、因應植物或植物產品抵達國境之不同態樣,包括轉口、轉運、郵寄或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等行為,採行不同之檢疫措施,為臻周延及明確,爰增訂轉口、轉運、郵遞寄送、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為規範對象,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鑑於法律授權之子法,宜由二級機關訂定發布後送立法院查照,故修正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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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21-1 條規定:「輸出入、過境、轉口、轉運、郵遞寄送、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其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2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2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