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
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擅自輸入或轉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待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植物、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沒收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規定,對於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植物、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者,科以刑罰,以收遏阻之效。
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擅自輸入或轉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植物、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沒入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項規定係屬從刑性質,其執行若待司法判決確定,恐積宕時日,而致疫病蟲害有蔓延成災之虞,故修改由行政機關依權責逕行沒入,以全檢疫之目的。
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擅自輸入或轉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植物、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擅自輸入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禁止輸入之物品,因有散布植物疫病蟲害之風險,宜於發現違法情事時立即沒入,以避免疫病蟲害傳播。惟依法務部九十四年九月六日法律字第○九四○○三三三○九號書函釋示,第二項沒入規定仍須受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刑事優先原則限制,致使原沒入規定形同具文,須俟判決確定時,始得為之,實有違原立法意旨;又禁止輸入之檢疫物,不問何人所有,因有散佈植物疫病蟲害之風險,均應沒入,宜適用行政罰法第二十一條「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之除外規定,爰修正第二項。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修正援引之項款及用語;另配合第十七條刪除第一項「或轉運」。
配合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規定,對於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植物、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者,科以刑罰,以收遏阻之效。
原條文第二項規定係屬從刑性質,其執行若待司法判決確定,恐積宕時日,而致疫病蟲害有蔓延成災之虞,故修改由行政機關依權責逕行沒入,以全檢疫之目的。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擅自輸入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禁止輸入之物品,因有散布植物疫病蟲害之風險,宜於發現違法情事時立即沒入,以避免疫病蟲害傳播。惟依法務部九十四年九月六日法律字第○九四○○三三三○九號書函釋示,第二項沒入規定仍須受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刑事優先原則限制,致使原沒入規定形同具文,須俟判決確定時,始得為之,實有違原立法意旨;又禁止輸入之檢疫物,不問何人所有,因有散佈植物疫病蟲害之風險,均應沒入,宜適用行政罰法第二十一條「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之除外規定,爰修正第二項。
配合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修正援引之項款及用語;另配合第十七條刪除第一項「或轉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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