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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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不予處罰。
立法理由配合前條條文作兩罰規定。另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已盡力防止者,不予處罰。
配合前條條文作兩罰規定。另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已盡力防止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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