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執行檢疫,應收取規費;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1條,執行檢疫時應收取規費,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表示在進口或轉運植物或植物產品時,需要支付相應的檢疫規費,而這些費用的收取辦法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見於植物防疫檢疫法本文,並且檢視最新的修正法規以了解具體的收費標準和程序。誠如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四七二號判例中所提及的,這些法條的執行和相關規費的收取都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進行。
執行檢疫得收取檢疫費、作業費及工本費;其收費率及收費實施辦法,由輸出入植物檢驗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執行檢疫得收取檢疫等必要費用,其收費實施辦法,由輸出入植物檢驗機關定之。
執行檢疫得收取檢疫費、作業費及工本費;其收費率及收費實施辦法,由植物檢疫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條修正第二項及刪除第三項,爰將「輸出入檢驗機關」修正為「植物檢疫機關」。
依本法執行檢疫,應收取規費;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鑑於法律授權之子法,宜由二級機關訂定發布後送立法院查照,故修正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明定執行檢疫得收取檢疫等必要費用,其收費實施辦法,由輸出入植物檢驗機關定之。
配合第四條修正第二項及刪除第三項,爰將「輸出入檢驗機關」修正為「植物檢疫機關」。
鑑於法律授權之子法,宜由二級機關訂定發布後送立法院查照,故修正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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