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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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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國要求提出檢疫證明者,輸出人得申請植物檢疫機關檢疫。檢疫機關實施檢疫後,應發給證明。
  2. 2.前項檢疫,應在植物檢疫機關內實施。但檢疫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在該植物或植物產品所在地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如果進口國要求提出檢疫證明,輸出人就可以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檢疫機關在實施檢疫後,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根據最新的判決書內容,例如本案中原告曾提出日本國農林水產省輸出檢疫證明書,這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一個範例。

立法沿革 2

(0841215 制定)

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國要求提出檢疫證明者,輸出入得申請輸出入植物檢驗機關檢疫。檢驗機關實施檢疫後,應發給證明。   前項檢疫,應在輸出入植物檢驗機關內實施。但檢驗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在該植物或植物產品所在地實施。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輸出植物時,如該輸入國家要求提出檢疫證明文件,輸出人可以申請輸出入植物檢驗機關按照輸入國家檢疫之規定辦理檢疫工作,並由檢驗機關發給證明文件,以利植物或植物產品之輸出。   二、第二項規定依第一項檢疫工作應在有關之輸出入植物檢驗機關內執行;但如經認有需要,檢疫人員得於有關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放置處所施行檢疫工作。

(0890502 修正)

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國要求提出檢疫證明者,輸出人得申請植物檢疫機關檢疫。檢疫機關實施檢疫後,應發給證明。   前項檢疫,應在植物檢疫機關內實施。但檢疫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在該植物或植物產品所在地實施。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條修正第二項及刪除第三項,爰將「輸出入檢驗機關」修正為「植物檢疫機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1215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輸出植物時,如該輸入國家要求提出檢疫證明文件,輸出人可以申請輸出入植物檢驗機關按照輸入國家檢疫之規定辦理檢疫工作,並由檢驗機關發給證明文件,以利植物或植物產品之輸出。   二、第二項規定依第一項檢疫工作應在有關之輸出入植物檢驗機關內執行;但如經認有需要,檢疫人員得於有關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放置處所施行檢疫工作。

(0890502 修正)

配合第四條修正第二項及刪除第三項,爰將「輸出入檢驗機關」修正為「植物檢疫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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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20 條規定:「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國要求提出檢疫證明者,輸出人得申請植物檢疫機關檢疫。檢疫機關實施檢疫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