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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國要求提出檢疫證明者,輸出人得申請植物檢疫機關檢疫。檢疫機關實施檢疫後,應發給證明。
  2. 前項檢疫,應在植物檢疫機關內實施。但檢疫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在該植物或植物產品所在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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