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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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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或指定植物防疫單位,置植物防疫人員。
  2. 2.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植物防疫檢疫機關,置植物防疫、檢疫人員,必要時得設植物保護研究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植物防疫檢疫法第4條的釋義,根據法條所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當設立或指定植物防疫單位,並且配置植物防疫人員。同時,中央主管機關應當設立植物防疫檢疫機關,並配置植物防疫、檢疫人員,如果必要的話,也可以設立植物保護研究機構。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布的「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法條第4條規定了各級主管機關應當設置植物防疫單位以及中央應當設置植物防疫檢疫機關的相關內容。例如,根據法規,台北市政府就設有植物防疫單位,並依法配置了相應的植物防疫人員。

立法沿革 2

(0841215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或指定植物防疫單位,置植物防疫人員。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設植物保護研究機構。   輸出入植物檢驗機關應置植物檢疫人員。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公所應置專任或兼任植物防疫人員。   二、第二項規定省(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業務需要,設置或指定植物防疫單位。至於中央主管機關為考慮未來之發展,明定必要時得設植物保護研究機構。   三、輸出入植物檢疫機關目前係指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應置植物檢疫人員,爰明定於第三項。   四、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防疫或檢疫之必要時,得調派轄內不同地區有關人員共同辦理之。

(0890502 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或指定植物防疫單位,置植物防疫人員。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植物防疫檢疫機關,置植物防疫、檢疫人員,必要時得設植物保護研究機構。

立法理由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已於八十七年成立,並承接原由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理之動植物檢疫業務,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項,並刪除第三項。

  • 主管機關名詞
(0841215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公所應置專任或兼任植物防疫人員。   二、第二項規定省(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業務需要,設置或指定植物防疫單位。至於中央主管機關為考慮未來之發展,明定必要時得設植物保護研究機構。   三、輸出入植物檢疫機關目前係指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應置植物檢疫人員,爰明定於第三項。   四、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防疫或檢疫之必要時,得調派轄內不同地區有關人員共同辦理之。

(0890502 修正)

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已於八十七年成立,並承接原由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理之動植物檢疫業務,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項,並刪除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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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或指定植物防疫單位,置植物防疫人員。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植物防疫檢疫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