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植物防疫檢疫法第4條的釋義,根據法條所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當設立或指定植物防疫單位,並且配置植物防疫人員。同時,中央主管機關應當設立植物防疫檢疫機關,並配置植物防疫、檢疫人員,如果必要的話,也可以設立植物保護研究機構。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布的「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法條第4條規定了各級主管機關應當設置植物防疫單位以及中央應當設置植物防疫檢疫機關的相關內容。例如,根據法規,台北市政府就設有植物防疫單位,並依法配置了相應的植物防疫人員。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或指定植物防疫單位,置植物防疫人員。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設植物保護研究機構。 輸出入植物檢驗機關應置植物檢疫人員。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公所應置專任或兼任植物防疫人員。 二、第二項規定省(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業務需要,設置或指定植物防疫單位。至於中央主管機關為考慮未來之發展,明定必要時得設植物保護研究機構。 三、輸出入植物檢疫機關目前係指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應置植物檢疫人員,爰明定於第三項。 四、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防疫或檢疫之必要時,得調派轄內不同地區有關人員共同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或指定植物防疫單位,置植物防疫人員。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植物防疫檢疫機關,置植物防疫、檢疫人員,必要時得設植物保護研究機構。
立法理由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已於八十七年成立,並承接原由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理之動植物檢疫業務,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項,並刪除第三項。
一、第一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公所應置專任或兼任植物防疫人員。 二、第二項規定省(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業務需要,設置或指定植物防疫單位。至於中央主管機關為考慮未來之發展,明定必要時得設植物保護研究機構。 三、輸出入植物檢疫機關目前係指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應置植物檢疫人員,爰明定於第三項。 四、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防疫或檢疫之必要時,得調派轄內不同地區有關人員共同辦理之。
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已於八十七年成立,並承接原由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理之動植物檢疫業務,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項,並刪除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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