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植物:指種子植物、蕨類、苔蘚類、有用真菌類等之本體與其可供繁殖或栽培之部分。 二、植物產品:指籽仁、種子、球根、地下根、地下莖、鮮果、堅果、乾果、蔬菜、鮮花、乾燥花、穀物、生藥材、木材、有機栽培介質、植物性肥料等來源於植物未加工或經加工後有傳播有害生物之虞之物品。 三、有害生物:指真菌、粘菌、細菌、病毒、類病毒、菌質、寄生性植物、雜草、線蟲、昆蟲、蜱類、軟體動物、其他無脊椎動物及脊椎動物等直接或間接加害植物之生物,或有破壞生態環境之虞之入侵種植物。 四、疫病蟲害:指有害生物對植物之危害。 五、感受性植物:指容易感染特定疫病蟲害之寄主植物。 六、栽培介質:指土壤、泥炭土及其他天然或人工介質等供植物附著或固定,並維持植物生長發育之物質。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詳細解釋。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植物:指種子植物、蕨類、苔蘚類、有用真菌類等之本體與其可供繁殖或栽培之部分。 二、植物產品:指來源於植物未加工或經加工後有傳播病蟲害之虞之產品。 三、有害生物:指直接或間接加害植物之生物。 四、病蟲害:指有害生物對植物之為害。 五、感受性植物:指容易感染特定病蟲害之寄主植物。 六、栽培介質:供植物附著或固定,並維持植物生長發育之物質。
立法理由闡明本法有關植物、植物產品、有害生物、病蟲害、感受性植物、栽培介質等用辭之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植物:指種子植物、蕨類、苔蘚類、有用真菌類等之本體與其可供繁殖或栽培之部分。 二、植物產品:指籽仁、種子、球根、地下根、地下莖、鮮果、堅果、乾果、蔬菜、鮮花、乾燥花、穀物、生藥材、木材、有機栽培介質、植物性肥料等來源於植物未加工或經加工後有傳播有害生物之虞之物品。 三、有害生物:指真菌、粘菌、細菌、病毒、類病毒、菌質、寄生性植物、雜草、線蟲、昆蟲、蟎蜱類、軟體動物、其他無脊椎動物及脊椎動物等直接或間接加害植物之生物,或有破壞生態環境之虞之入侵種植物。 四、疫病蟲害:指有害生物對植物之危害。 五、感受性植物:指容易感染特定疫病蟲害之寄主植物。 六、栽培介質:指土壤、泥炭土及其他天然或人工介質等供植物附著或固定,並維持植物生長發育之物質。
立法理由一、為使用詞定義更加明確,將植物防疫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中有關「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及「栽培介質」之規定提升至本法,爰修正原條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 二、經查本法中使用第四款「病蟲害」一詞者,僅第三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其餘皆使用「疫病蟲害」一詞,二者均指有害生物對植物之危害,故為求用語一致,爰修正原條文第四款及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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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明本法有關植物、植物產品、有害生物、病蟲害、感受性植物、栽培介質等用辭之定義。
一、為使用詞定義更加明確,將植物防疫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中有關「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及「栽培介質」之規定提升至本法,爰修正原條文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 二、經查本法中使用第四款「病蟲害」一詞者,僅第三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其餘皆使用「疫病蟲害」一詞,二者均指有害生物對植物之危害,故為求用語一致,爰修正原條文第四款及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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