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條規定了本法中所指的主管機關,包括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在不同層級的行政區域中,管理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的單位是不同的。 參考資料為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條的規定。例如,當地方政府在特定縣(市)進行植物防疫檢疫工作時,必須遵守該條例中對於主管機關的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規定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刪除本法省主管機關之規定。
規定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刪除本法省主管機關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