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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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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條規定了本法中所指的主管機關,包括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在不同層級的行政區域中,管理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的單位是不同的。 參考資料為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條的規定。例如,當地方政府在特定縣(市)進行植物防疫檢疫工作時,必須遵守該條例中對於主管機關的規定。

立法沿革 2

(0841215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規定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0890502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刪除本法省主管機關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0841215 制定)

規定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0890502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刪除本法省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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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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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