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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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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有用真菌類,指農業或工業上有用之黴菌、酵母菌、菌蕈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了有用真菌類的定義,指的是農業或工業上有用的黴菌、酵母菌、菌蕈類。根據此法規,可舉例如農業中使用的助長作物生長或是對害蟲有害的真菌類產品,需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方能輸入或轉運。參考資料可使用植物防疫檢疫法第3條第一款以及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作為支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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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有用真菌類,指農業或工業上有用之黴菌、酵母菌、菌蕈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