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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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有用真菌類,指農業或工業上有用之黴菌、酵母菌、菌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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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了有用真菌類的定義,指的是農業或工業上有用的黴菌、酵母菌、菌蕈類。根據此法規,可舉例如農業中使用的助長作物生長或是對害蟲有害的真菌類產品,需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方能輸入或轉運。參考資料可使用植物防疫檢疫法第3條第一款以及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作為支持。
- 第三條第一款條文
- 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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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