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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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物,因不可歸責於植物檢疫機關之原因,於隔離期間死亡、受銷燬處理或其他因執行檢疫必要所致不能避免之毀損,植物檢疫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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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當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物因非植物檢疫機關之原因,在隔離期間死亡、受銷燬處理或其他因執行檢疫必要所致不能避免之毀損時,植物檢疫機關不負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案例資料,例如上述指出的植物防疫檢疫限制輸入規定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九條等規定,指出應將感染部位根系全部切除連同介質一併燒毀,其餘未感染部分以殺蟲劑處理,這些都是範例適用於該法條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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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