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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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輸出之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出前經檢疫不符合輸入國之規定者,由植物檢疫機關通知申請人限期領回;屆期不領回者,由植物檢疫機關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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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23條,該條規定了對於輸出的植物或植物產品,在經過檢疫後不符合輸入國的規定的處理方式。這包括了通知申請人在限期內領回該產品,如果未在期限內領回,則由植物檢疫機關進行處置。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控制植物及其產品的輸出,以防止植物疫情的傳播。 參考資料中提到的相關案例是和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有關,這是因為該案例涉及到植物的非法輸入以及相關處罰。在此案例中,被告違反了植物防疫檢疫法,對於此類違規行為的處置,應該依據法律規定進行。
- 第二十條條文
- 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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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