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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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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取得檢疫合格證明者,得應輸入國要求,由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標識;其係郵遞或旅客所攜帶者,在規定數量以內,亦得由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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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符合檢疫合格證明的植物或植物產品,應得到植物檢疫機關發給的檢疫標識,或是郵遞或旅客所攜帶的,在規定數量以內也可以由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卡。 舉例來說,根據法條規定,植物檢疫機關發給的檢疫標識或檢疫卡,可以作為進口植物或植物產品的合格證明,以便符合檢疫規定的輸入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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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輸出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取得檢疫合格證明者,得應輸入國要求,由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