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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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劃定疫區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特定疫病蟲害之檢查;其檢查範圍如下: 一、種植之植物、繁殖用植物或植物產品。 二、土壤或土壤以外之栽培介質。 三、包裝或容器。 四、農機及農器具。 五、疫病蟲害種類。 六、其他與疫病蟲害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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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知道。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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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