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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劃定疫區,限制或禁止植物、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之遷移。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核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立法理由為防止特定病蟲害蔓延危害,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劃定病蟲害發生的地區為疫區,限制或禁止疫區的植物、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之遷移。另為試驗研究等需要,增訂但書規定以符合實際需要。
為防止特定病蟲害蔓延危害,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劃定病蟲害發生的地區為疫區,限制或禁止疫區的植物、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之遷移。另為試驗研究等需要,增訂但書規定以符合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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