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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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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得劃定疫區,限制或禁止植物、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之遷移。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核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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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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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41215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劃定疫區,限制或禁止植物、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之遷移。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核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立法理由為防止特定病蟲害蔓延危害,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劃定病蟲害發生的地區為疫區,限制或禁止疫區的植物、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之遷移。另為試驗研究等需要,增訂但書規定以符合實際需要。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841215 制定)

為防止特定病蟲害蔓延危害,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劃定病蟲害發生的地區為疫區,限制或禁止疫區的植物、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之遷移。另為試驗研究等需要,增訂但書規定以符合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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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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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0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劃定疫區,限制或禁止植物、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之遷移。但經中央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