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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繁殖用之植物種類,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其檢查辦法及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前項繁殖用之植物,非經檢查合格發給證明,不得讓售或遷移。
立法理由一、為保護植物種苗之健康,明定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繁殖用之植物種類,施行特定病蟲害之檢查。 二、第二項係配合第一項規定繁殖用植物種類,非經過檢查合格發給證明文件,不得讓售或遷移,以防杜帶有特定病蟲害之種苗擴散,病蟲害蔓延危害。
一、為保護植物種苗之健康,明定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繁殖用之植物種類,施行特定病蟲害之檢查。 二、第二項係配合第一項規定繁殖用植物種類,非經過檢查合格發給證明文件,不得讓售或遷移,以防杜帶有特定病蟲害之種苗擴散,病蟲害蔓延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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