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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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指定區域實施共同防治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迅速籌組共同防治隊,或洽調轄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民間團體人員,輔導農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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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了中央主管機關在實施共同防治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迅速籌組共同防治隊,或洽調轄區的鄉(鎮、市、區)公所或民間團體人員,輔導農民辦理。這表示在實施共同防治時,地方政府應立即行動,組織相應的防治隊伍,或者協調到相應的地方單位或民間團體的人員,協助農民進行防疫檢疫工作。根據此條,地方政府有責任協助農民進行相關工作,以達到植物防疫檢疫的目的。 參考資料: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 (coa.gov.tw)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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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