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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之偽農藥器械原料暨沒入之劣農藥物品處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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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銷燬或得利用之偽農藥、器械、原料,由檢察官認定並以命令行之,不能認定時應送鑑定。 應銷燬或得利用之劣農藥、物品,由沒入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認定並處理,不能認定時應送鑑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第6條的規定,沒收的偽農藥、器械、原料應該由檢察官認定並以命令行之,不能認定時應該送鑑定。而沒收的劣農藥、物品則應該由沒入的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來認定並處理,不能認定時也應該送鑑定。這樣的處理程序是為了確保對於沒收物品的處理是合法且正確的。

  • 鑑定名詞
  • 沒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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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之偽農藥器械原料暨沒入之劣農藥物品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沒收之偽農藥器械原料暨沒入之劣農藥物品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應銷燬或得利用之偽農藥、器械、原料,由檢察官認定並以命令行之,不能認定時應送鑑定。 應銷燬或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沒收之偽農藥器械原料暨沒入之劣農藥物品處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