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之偽農藥器械原料暨沒入之劣農藥物品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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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第6條的規定,沒收的偽農藥、器械、原料應該由檢察官認定並以命令行之,不能認定時應該送鑑定。而沒收的劣農藥、物品則應該由沒入的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來認定並處理,不能認定時也應該送鑑定。這樣的處理程序是為了確保對於沒收物品的處理是合法且正確的。
- 鑑定名詞
- 沒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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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