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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05.26

沒收之偽農藥器械原料暨沒入之劣農藥物品處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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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偽農藥、器械、原料,指依農藥管理法裁判沒收確定之偽農藥及製造、加工、分裝用之器械、原料。 本辦法所稱之劣農藥、物品,指依農藥管理法經處分沒入確定之劣農藥及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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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偽農藥、器械、原料、劣農藥及物品均應銷燬之。但有利用價值者,得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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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銷燬之偽農藥、器械、原料,檢察官應會同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選定公、民營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之。 應銷燬之劣農藥、物品,應由沒入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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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用之偽農藥、器械、原料,檢察官應移送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無價發交政府農業機關妥加利用,並按月列表陳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查。 得利用之劣農藥、物品,由沒入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無價發交政府農業機關妥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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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銷燬或得利用之偽農藥、器械、原料,由檢察官認定並以命令行之,不能認定時應送鑑定。 應銷燬或得利用之劣農藥、物品,由沒入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認定並處理,不能認定時應送鑑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沒收之偽農藥器械原料暨沒入之劣農藥物品處理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05.2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