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之偽農藥器械原料暨沒入之劣農藥物品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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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用之偽農藥、器械、原料,檢察官應移送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無價發交政府農業機關妥加利用,並按月列表陳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查。 得利用之劣農藥、物品,由沒入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無價發交政府農業機關妥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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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沒收之偽農藥器械原料暨沒入之劣農藥物品處理辦法第 5 條」,檢察官在移送得利用的偽農藥、器械、原料時,應向相關的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提交報告,並將其交由政府農業機關進行妥善利用。而得利用的劣農藥、物品則需由沒入的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移交給政府農業機關進行妥善利用。 根據案例中所提到的法條內容,農藥管理法第6條規定了偽農藥的定義,指出了製造、加工或輸入未經核准的情況,並列舉了具體的情形。而農藥管理法第11條則規定了農藥非經申請檢驗合格、核准登記發給許可證不得製造、加工或輸入。這些法條的適用使得案例中的偽農藥能夠被正確定義和判斷。 另外,根據農藥管理法第53條第1項的規定,對於查獲的禁用農藥或偽農藥,法律明確規定了沒收的處理方式,並將其移交政府農業機關進行利用。这与案例中提到的相關法條的內容相符,並提供了具體的指引。 希望以上回答能給您提供幫助,以上回答僅供參考。
- 主管機關名詞
- 沒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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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