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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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農藥許可證之核發、展延或登記事項變更,經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核發農藥許可證。
- 2.前項申請人應於取得農藥許可證三個月內,檢附市場銷售用農藥標示三份,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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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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