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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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農藥許可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展延或登記事項變更,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關應通知限期補正,並以三個月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申請。
- 2.申請案經審查文件內容有不符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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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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