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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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廠牌名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使用者,其他農藥不得申請登記使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農藥有效成分相同,且該農藥屬廠牌名稱權利人。 二、農藥有效成分相同,並經廠牌名稱權利人授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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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農藥廠牌名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使用者,其他農藥不得申請登記使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農藥有效成分相同,且該農藥屬廠牌名稱權利人。 二、農藥有效成分相同,並經廠牌名稱權利人授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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