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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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農藥許可證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但國外原製造工廠更換者,應於事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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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任何農藥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而對於國外原製造工廠更換的情況,則應在更換事前提出申請。 參考資料:農藥管理法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第1、2項規定 範例:在農藥許可證的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業者應依法提出申請。另外,如果是國外原製造工廠更換的情況,也應在更換前提出申請以符合法規要求。
-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農藥管理法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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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