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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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展延農藥許可證有效期間,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為之。逾期者,應重新申請核准登記。但於原農藥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重新申請核准登記者,其應檢具文件準用第六條農藥許可證之展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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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10 條的具體內容及相關案例,無法提供正確的解釋。
- 核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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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