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9條,根據法規,中央主管機關在辦理農藥許可證的核發、展延或登記事項變更時,必要時得赴國內外生產工廠進行實地查核。如果申請人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則不予核准其農藥登記、許可證展延或變更登記之申請。 資料來源:農藥管理法第39條、農藥管理法第10條、農藥管理法第52條。根據這些法規,農藥的生產或販賣必須先經過農藥標準規格檢驗合格,並經理化性與毒理試驗及田間試驗資料審查通過,再申經核准登記、取得許可證。農藥管理法第52條也規定了違反這些前置規定的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