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農藥有效成分未經核准登記為成品農藥者,不得申請農藥原體登記。
- 2.申請成品農藥加工登記之農藥原體,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8條,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農藥管理法第39條規定,製造、輸入藥品,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同時根據該參考資料,在製造農藥的過程中,也需按照該法第38條規定,檢驗合格後方可製造或輸入。另外,農藥管理法第1條也對農藥的定義進行了清楚的界定,包括成品農藥和農藥原體的定義。根據這些法條,農藥的製造、輸入和加工都需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否則將被視為違法行為。 舉例來說,根據農藥管理法,如果一家公司欲製造某種農藥,他們需要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提交相關檢驗報告和資料。只有經過核准並取得藥品許可證後,這家公司才能合法製造該種農藥。如果沒有經過這些程序,他們製造的農藥就屬於偽農藥,將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