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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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農藥販賣業者來說,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了國際傳輸個人資料的相關事項。根據此法條的第一項,當中央主管機關對農藥販賣業發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的命令或處分時,農藥販賣業應遵行辦理。這意味著農藥販賣業在進行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中央主管機關的限制命令或處分。 而根據法條的第二項,當農藥販賣業者將消費者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時,應確認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的限制,并告知消費者個人資料的國際傳輸區域,並監督資料接收方的相關事項。這包括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以及當事人行使相關權利的事項。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可以參考最新的《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因為這些法條中包含著對農藥販賣業者在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時應遵守的規定,並且有明確的相關事項的要求和監督措施。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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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