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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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處之職掌如左: 一、承保業務之規劃研擬事項。 二、加保、退保、轉保之辦理事項。 三、保險之查核及保險費之計算事項。 四、保險資料之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承保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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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4條,承保處的職掌包括承保業務的規劃研擬、加保、退保、轉保的辦理、保險的查核和保險費的計算、保險資料的管理,以及其他相關的承保業務事項。根據該條例,承保處負責勞工保險的具體執行及管理工作。 舉例:在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4條的範疇下,承保處可能需要進行勞工保險業務的詳細規劃,包括保險費用的計算和保險資料的管理,以確保勞工保險業務的有效執行和運作。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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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