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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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得函請勞工保險局主管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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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4條,本會開會時可函請勞工保險局主管人員列席。根據該條例,監理委員會在處理相關事務時,可邀請勞工保險局的負責人員參加會議。例如,若有針對勞工保險業務的重要議題需要討論,監理委員會可以邀請勞工保險局的主管人員列席,以利討論及協調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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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