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設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06.24
廢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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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除專任委員外,其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替。
本會設左列各組、室:
一、業務監理組。
二、財務監理組。
三、爭議審議組。
四、秘書室。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主任三人,由專任委員兼任;室主任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 並置專門委員一人,、研究員二人、秘書一人、稽核一人、專員五人、組員四人、辦事員四人、助理員二人、雇員二人,由主任委員派免之。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會置會計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會之人事管理及職務列等,比照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辦理。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勞方代表、資方代表、政府機關代表及專家委員應至少各有一人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贊成與反對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有關議案須事前審查者,得舉行審查會審查之。
本會開會時,得函請勞工保險局主管人員列席。
本會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在政府撥付辦理勞工保險之經費項下開支。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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